2025年12月,冯某来到保险公司,自称系李某的“丈夫”,要求为其办理保单查询及商业险退保业务。柜面人员在审核资料时发现,该保单的投保人、被保险人均为李某本人,便告知冯某需补充可证明其与李某存在关联关系的证明材料。冯某当即拒绝,且言辞激烈,坚持要求保险公司立即办理退保。冯某的过激反应引起柜面人员警觉,遂通过系统中留存的投保人电话联系到被保险人李某本人。经了解,冯某并非李某丈夫,李某对退保事宜毫不知情。保险公司当即拒绝了冯某的业务申请。据了解,一个月前,李某的车辆曾发生交通事故,在修理厂维修期间,李某将自己的相关资料及一张空银行卡交给修理厂用于办理理赔。事后,李某的个人信息遭泄露,被不法分子利用。
【案例简介】
本案是保险公司日常经营中较为常见的保单查询、退保类业务。对于非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本人办理此类业务的,保险公司需严格核实业务办理人身份,以保护消费者个人信息及财产安全。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第二条、第五条、第十条规定:“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个人不得侵害自然人的个人信息权益。”“处理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和诚信原则,不得通过误导、欺诈、胁迫等方式处理个人信息。”“任何组织、个人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他人个人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他人个人信息;不得从事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利益的个人信息处理活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十款规定: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及其从业人员在办理保险业务活动中不得泄露在业务活动中知悉的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商业秘密。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八条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应当向消费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说明和标明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
【风险提示】
1、筑牢信息保护“防火墙”。消费者要提升个人信息保护意识,妥善保管好自己的身份证、银行卡、保险合同等材料,不轻易向他人泄露。同时警惕各类金融营销电话及钓鱼邮件、短信等,不轻易点击不明链接,不在不明网站页面中填写个人信息。
2、警惕非法代办“外包装”。消费者要拒绝非法代办业务行为,不随意委托他人代理理赔,不轻易授权他人代办退保等事宜。若因特殊原因确需委托他人代办保险,须亲笔签署委托授权书,明确授权范围和有效期。
3、确保个人信息“真实性”。保险消费者向保险公司提供真实、有效、完整的个人信息至关重要。在办理保险业务时,应主动配合保险公司进行身份识别。个人信息如发生变化,需及时联系保险公司办理变更,以保证信息的真实、准确,更好地维护自身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