低空经济蓬勃兴起,《黄石市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安全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4月1日起施行,规范本市低空飞行活动安全、有序、高效开展。
何为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这里是指没有机载操控人员、自备动力系统的航空器,《办法》规范本市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使用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涉及的相关公共安全管理活动。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所有者应当依法进行实名登记,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转让、毁损、灭失的,所有人应当及时变更或者注销登记信息。涉及境外飞行的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应当依法进行国籍登记。
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生产者应当为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设置唯一产品识别码。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使用时应当在机身上载有完整实名登记信息的识别牌。识别牌不得涂改、伪造、买卖和转让。
《办法》明确,组织、实施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落实安全主体责任,主动采取事故预防措施。单位和个人组织开展无人机集群飞行、分布式操作、飞越集会人群上空等活动的,须向空中交通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实施飞行活动,符合大型群众性活动标准的,应当同时按照国家、省以及本市有关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规定执行。
操控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实施飞行时,应当掌握飞行空域内其他航空器的飞行动态,采取避免相撞的措施,安全操控要求有三:将航路优先权让予其他航空器;当飞行操控危害到空域的其他使用者、地面上人身财产安全或者不能按照飞行计划继续飞行,应当立即停止飞行活动,采取紧急避让、降落等应急处置措施;操控员应当能够随时控制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
《办法》特别提出九大禁止利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实施行为:未经批准在管制空域内实施飞行活动;违法拍摄军事设施、军工设施或者其他涉密场所;扰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工作秩序或者公共场所秩序;妨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投放含有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内容的宣传品或者其他物品;危及公共设施、单位或者个人财产安全;危及他人生命健康,非法采集信息,或者侵犯他人隐私等其他人身权益;非法获取、泄露国家秘密,或者违法向境外提供数据信息;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融媒记者 肖琼)
编辑:郭明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