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日,记者从市医保局获悉,我市全面规范并优化了基本医保异地就医直接结算政策。新政策从今年4月1日起已正式实施。
新政策严格落实“先备案、后结算”原则。异地安置退休人员、异地长期居住人员、常驻异地工作人员可凭个人承诺书办理备案,但须在备案申请提交次日起30日内补齐户口簿、居住证或工作证明等材料。逾期未补的,备案自动失效,且不再享受承诺制备案服务;其间已发生的异地住院或门诊慢特病结算将纳入医保信用评价。
采用承诺制备案的参保人员,若未按期补齐异地居住(工作)等证明材料,备案自起始日起30日后失效;30日内发生的异地住院、门诊慢特病结算,仍按现行政策正常报销。
补传材料可通过国家医保服务平台APP、“湖北医疗保障”微信或支付宝小程序、鄂汇办APP等线上渠道或在参保地经办机构窗口补齐有效认定材料。
新政策对备案有效期明确分类,异地安置退休人员备案长期有效;异地长期居住人员备案有效期2年;常驻异地工作人员备案有效期1年;转诊及临时外出就医人员备案有效期均为6个月。
新政策对异地住院报销标准进行细化:三类长期异地人员在异地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时,享受与我市本地就医相同医保待遇;转诊及临时外出人员起付线统一为1200元;报销比例根据职工医保、城乡居民医保及医疗机构级别差异化设定;未按规定备案的,报销比例较临时外出人员的报销比例降低8%(职工医保)、5%(居民医保),降低部分不纳入大病保险;参保人员入院之日起60日内可申请补办备案;超过60日补办的,按未备案政策执行。
目前,我市医保经办机构正清理2026年3月31日前办理的备案,材料不全或不实的将终止;承诺制备案统一调整至2026年10月31日到期,非承诺制异地长期居住人员、常驻异地工作人员备案分别至2028年3月31日、2027年3月31日到期。备案终止需及时重新办理,可通过多渠道申请。(融媒记者 李艳芳)
编辑:郭明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