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10月是第16个全国“敬老月”,本次主题是“弘扬孝亲敬老美德 共建老年友好社会”。近期,全国老龄办发布了94个老年友好型社会建设典型案例,集中展现了我国应对人口老龄化挑战的多元探索。在此过程中,一个深层次的议题逐渐凸显:如何保障老年人,尤其是处于失能失智状态下的老年人的尊严与生活?对此,意定监护制度给出了回答。其秉承“我的晚年我做主”的原则,正从理性的法条走向温暖的实践,成为构建老年友好型社会不可或缺的“自主基石”。这批典型案例中就有两起跟意定监护探索有关。
随着我国家庭结构的变化和家庭养老功能的弱化,意定监护对老年人的重要性日益凸显,残疾子女家庭、无赡养人家庭等群体对这一制度的需求尤为迫切。我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明确规定,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老年人,可以在近亲属或者其他与自己关系密切、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的个人、组织中协商确定自己的监护人。监护人在老年人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依法承担监护责任。民法典对意定监护的主体进行了扩充,明确所有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都可以通过意定方式确定自己失能后的监护人。
实践中,部分老人出于对未来无人照管的担忧,有的选择“楼下水果摊主”作为自己丧失行为能力后的监护人,有的选择推销员作为未来的监护人。还有老人指定亲属作为监护人,但因缺乏细化规定,导致监护协议难以落实,纠纷频发,甚至有亲属因此干脆拒绝担任监护人。
对老年人而言,在自己身体和精神状态良好时,选定信任的个人或组织,签订意定监护协议,能确保自己未来丧失判断和行为能力时,人身照料、财产处理等事宜均按自身意愿处理,避免陷入无人照管、尊严受损的困境。不过,现有规定较为原则,仅明确被监护人可以与他人以书面形式建立意定监护关系,但对于意定监护协议何时成立、何时生效,监护人的权利和义务等尚未作出详细规定。
目前,国内多个城市已进行相关探索,并形成了各具特色的实践模式。其中,上海市闵行区、广东省中山市的实践被纳入全国老龄办此次发布的典型案例,笔者也曾专门赴两地进行调研。上海市闵行区推出“椿萱计划”,构建起“联盟协作+基层落地+培训赋能+基金保障”模式:一方面成立专业社会监护组织,在全区设立16个“椿萱堂”基层服务站,形成“区—街镇—社区”三级服务网络;另一方面设立专项基金,并开发赋能课程,提升相关群体的监护能力。广东省中山市则通过提供意定监护、生前预嘱、遗嘱等公证服务,提前预防风险,切实保障老年人的自由意志和生命尊严。此外,北京市民政局也在2020年会同多部门印发通知,开展老年人委托代理与监护服务试点工作。目前正在制定的《北京市养老服务条例》,也有望进一步推动意定监护在制度层面落地。
尽管各地探索初见成效,但要构建完善的意定监护制度,仍有一些重要问题亟待探讨解决。第一,民事行为能力认定难题。当事人是否已丧失或部分丧失行为能力,这一认定直接关系到意定监护的生效,而现有的民事行为能力认定程序周期较长,与被监护人急需照护、监护人需立即履职的现实情况容易产生矛盾,这一“时间差”问题亟待解决。第二,监护人可否请求报酬的问题。目前法律尚未明确监护人是否可以获取报酬以及如何确定报酬数额等,对此还需进一步研究。第三,监护协议的形式与效力问题。实践中,许多人主张对意定监护协议进行公证和登记,但当前法律仅要求意定监护协议采用书面形式,是否应对其设置进一步的形式要求,仍需深入探讨。第四,监护监督制度存在空白。意定监护协议发生效力时,被监护人已丧失行为能力,对协议履行毫无“控制”能力。因此,建立相应的监督机制对于保障意定监护协议的有效执行至关重要,对此需要在法律中予以明确。
在构建老年友好型社会的进程中,意定监护以尊重与保障意思自治为核心,为老年人提供了预先安排晚年生活的法律路径。未来,应进一步深化该制度与养老服务体系的衔接,推动其向体系化、规范化的方向发展,使其真正成为支撑老年友好型社会建设的重要基石,最终实现“老有所护”与“老有善护”的法治图景。(王天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