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3日,广东湛江3名15岁少年持械追打他人致轻微伤,被依法执行行政拘留13日。这是1月1日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施行以来,湛江首例对14至16周岁未成年人执行行政拘留的案件。涉案少年彭某“我忘记1月1日14岁就可以拘留了”的供述,不仅暴露了少数未成年人对法律的侥幸心理,更折射出此次法律修订的现实必要性。
过去,原《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对14至16周岁未成年人违法不执行拘留,初衷是保护未成年人免受监禁创伤,但在实践中却异化为部分“问题少年”的“免责牌”。一些未成年人故意利用年龄优势实施违法行为,既损害了受害者的合法权益,也削弱了法律的威慑力。新法明确,对该年龄段未成年人“情节严重且影响恶劣”或“一年内二次以上违法”的,可执行拘留,这彰显了“违法者必担责”的法治原则。
但我们必须清醒认识到,行政拘留对未成年人而言,应是惩戒手段而非最终目的。新法秉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通过惩戒唤醒未成年人对法律的敬畏之心,通过教育重塑未成年人的认知边界,避免“一关了之”的简单化处理模式。
新法的施行,同时需要构建科学的未成年人治理体系,筑牢“惩戒-矫治-预防”的全链条防线。在惩戒层面,行政拘留的适用必须严守法定边界,仅针对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等法定情形适用,坚决避免扩大化。新法规定的违法记录封存制度,也是为了最大限度降低标签效应,为未成年人回归社会保留充足空间。在矫治层面,拘留期间应同步配套心理辅导、法治教育等措施;拘留结束后,需衔接专门学校教育、社区帮教等机制,结合未成年人的身心特点开展个性化矫治工作。
在预防层面,家庭、学校、社会等多方需形成治理合力:家长要切实履行监护职责,密切关注未成年人的行为动态,发现不良苗头及时干预制止,明确告知孩子行为边界,引导其不触碰法律“红线”;学校应将法治教育融入日常教学,及时向未成年人宣传新法,让学生自觉预防违法行为发生,同时及时干预校园欺凌等行为,防止未成年人违法行为升级恶化;社会也需不断优化帮教措施,为未成年人营造健康向上的成长环境。
少年彭某“我忘记1月1日14岁就可以拘留了”的懊悔,不应只是个别少年的幡然醒悟,更应成为全社会的治理警醒。行政拘留作为一种必要的惩戒手段,为法律划定了不可触碰的红线;而科学完善的矫治教育体系,才是帮助未成年人迷途知返的根本路径。只有实现惩戒力度与教育温度的平衡,凝聚家庭、学校、司法、社会等多方治理合力,才能真正达成“教育挽救一个孩子,预防减少一起犯罪”的治理目标。(子镜)